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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第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 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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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