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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問題,應依問題之性質及類別,由執行委員簽請主任委員交各該組研 究討論並於限期內將其研究結果提交本會委員會討論。 各組研究法規問題,有須特別調查者,得經本會報請本院轉託有關機關協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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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