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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一人,由院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設組長三人,負責各組行政工作事宜。幹事及辦 事員各若干人,擔任事務工作,均由主任委員呈請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 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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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