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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研究之法規問題,依左列規定提出之: 一、由本院院長或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議者。 二、由各級法院建議,經本院院長認為應付研究者。 三、本會委員提出者。 四、本院所屬機關送請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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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