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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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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