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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執行委員、組長、幹事及辦事員,由主任委員視事實需要得指定其在 會辦公之時間。 本會委員擔任纂修事宜得於會外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按日在會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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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