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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2條
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委員會議及各組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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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1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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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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