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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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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院…第3條本會設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高級人員中遴派兼任之。本會因研究特定…第4條本會設執行委員一人,由院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設組長…第5條本會執行委員、組長、幹事及辦事員,由主任委員視事實需要得指定其在會辦公之時間。本會委員擔任纂…第6條本會為便利研究起見,依問題之性質及類別,分為左列各組:一、第一組掌理民事法規之研究工作。二、…第7條本會委員應就前條所分各組中,認定一組之研究工作。第8條各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第9條本會研究之法規問題,依左列規定提出之:一、由本院院長或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議者。二、由各…第10條法規問題,應依問題之性質及類別,由執行委員簽請主任委員交各該組研究討論並於限期內將其研究結果…第11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及各組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13條本會對各項法規研究之結果,應呈報本院院長。第15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第1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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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