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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 各組委員會議,每月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各該組召集 人召開並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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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