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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第10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0條
第二條
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
第九百九十六條
至
第九百九十八條
之規定。
第二條
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
第九百九十九條
及
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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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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