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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0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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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