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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7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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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