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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3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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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