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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9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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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