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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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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