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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第8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8條
第二條
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
第四條
之方式。 二、違反
第五條
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款但書及
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
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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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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