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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第1條

外交郵袋之寄遞,以各國駐中華民國之使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其他各國使領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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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