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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第15條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5條
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
第六條
規定者。 三、不符合
第七條
規定者。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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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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