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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2條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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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