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第8條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8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金融業發起人符合轉投資相關法令規定之自評表。 五、非金融業發起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所認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其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授權所定規定之申請書件。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發起人等無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八、發起人已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證明。 九、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十、招股章程。 十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