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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7條

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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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