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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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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