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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登錄期間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未達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在職訓練時數,經商標專責機關依第十條第三項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屆滿,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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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