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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已登錄之商標代理人有違反本法、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情形,商標專責機關得召開商標代理事件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進行評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前項評議會成員,得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爭議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前項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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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