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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1條

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間及文號。 二、基本資料:公私場所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內容: (一)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 (二)採行之防制措施。 (三)實際削減量差額數量。 四、檢具使用計畫者,應記載使用計畫概要。 五、實際削減量差額異動紀錄。 前項第一款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但檢具使用計畫者,其有效期限與使用計畫期程一致。 公私場所檢具使用計畫而取得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除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指定專供不同法人交易之用部分外,僅限作自身抵換使用,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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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