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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第12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2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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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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