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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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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