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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第13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公私場所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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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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