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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5條

公私場所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收回其實際削減量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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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