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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1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登載之基本資料異動或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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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