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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 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計算,以日曆年為期,公斤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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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公私場所得與其他公私場所共同合作採行防制措施,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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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