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第20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交易申請,應將賣方之實際削減量差額,依一.二比一之比例核予買方。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