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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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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0條
違法洩漏或交付
第八條
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刺探或收集
第八條
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
第八條
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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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第3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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