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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8條

練習生以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二歲以下,並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經 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之績優良者充任之: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初級中學畢業,並修習商業或會計學科二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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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