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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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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