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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銀行職員,謂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 銀行、中央信託局及合作金庫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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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