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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8條

停薪留資之職員,在核定期間內,得申請回行、局、庫服務。但屆滿核定 期間,仍未申請者,以辭職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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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