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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7條

停薪留資之限期由總行、局、庫視職員疾病,或離職事故之輕重,及在行 、局、庫年資之深淺,服務成績之優劣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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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