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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20條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如遇升降、轉調及去職等動態,應報 銓敘部登記;其因升職而適用之資格條款有變更時,應另送任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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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