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法 › 第36條

國庫法 第3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不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並得派員稽核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國庫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