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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 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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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