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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1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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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