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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9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撤銷承領,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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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