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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0條

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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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