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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2條

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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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