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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放領之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致申請承領人實際使用面積與租約面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使用面積未達租約面積者,經申請承領人同意就其租約面積超過實際使用面積部分終止租約後,依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二、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未達百分之十者,依其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放領。 三、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百分之十者,依其租約面積加百分之十辦理放領,其餘部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但該其餘部分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併予放領。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放領面積超出租約面積辦理放領部分,應由放租機關依下列期間計收使用補償金: 一、自受理申請承領之當月起,追收至開始使用時止。但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自受理申請承領之次月起至承領人承領之前一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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