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3條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七、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 前項放租國有耕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依下列程序辦理先期作業: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劃分如下: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農業部,…第4條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除第五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迄今…第5條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國…第6條依本辦法放領之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致申請承領…第7條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第8條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依下列程序辦理先期作業: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承租人逾期未…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場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確認下列…第12條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第1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第14條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第15條承領人自承領之當期起免繳租金。但應負擔地價稅或田賦。第16條承領之耕地,於承領人未繳清地價前,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第17條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第18條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撤銷…第19條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第20條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第21條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第22條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第23條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