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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4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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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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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依規定酌發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13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聘用研究二人、約僱人員二至四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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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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