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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委員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審 議左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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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