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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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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