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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設企劃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 二、國有財產開發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國有財產開發利用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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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